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4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55号1320室。
法定代表人:**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20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民初8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