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2002执58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
法定代表人陈锐,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6,5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飞
审 判 员 杨测建
代理审判员 李建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建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