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2002执10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二段天缘购物休闲广场C栋C(F)1-4.1-5.1-6.1-7.1-8.1-9.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78852553K。
负责人:罗光明,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许元丽,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李汝平,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城西刘社公园路4幢1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091754815。
法定代表人:许元丽。
被执行人: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4692266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许元丽、李汝平、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据本院(2018)川2002执10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元丽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世纪城翠竹苑的房屋两套[产权证号:资阳字第2012031501221号、资阳国用(2012)第BB500785号;资阳字第2012031501208号,资阳国用(2012)第BB500784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元丽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世纪城翠竹苑的房屋两套[产权证号:资阳字第2012031501221号、资阳国用(2012)第BB500785号;资阳字第2012031501208号,资阳国用(2012)第BB50078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梁小龙
审判员 尹亚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