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2002民初1209号
原告:***,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世纪城三区桂花苑2-4幢。
法定代表人:陈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04元,减半收取239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志华
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
人民陪审员 付 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倪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