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2002民初1209号
原告:***,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世纪城三区桂花苑2-4幢。
法定代表人:陈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04元,减半收取239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志华
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
人民陪审员  付 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倪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