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雁江民初字第0316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尚荣,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雁江区凤岭路。
法定代表人陈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 静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