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3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2002执587号
申请人***,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
法定代表人陈锐,经理。
申请执行人***2016年3月1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医疗费等35,500元及执行费的义务,同日本院受理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杨测建
审判员 尹亚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建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