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3民初39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上海飞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W-64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P650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庆安路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上海飞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经本院与原告联系,原告表示被告已主动履行,要求撤诉,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