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279号
申请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888X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锦溢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修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30413,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崔 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