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1311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锦溢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笑,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元。现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尹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