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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凯尔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6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8472712XQ,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钰华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凯尔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98646331J,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滨江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888X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锦溢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凯尔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6民初7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