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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常连海航运有限公司、北京亦庄京芯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090号 申请人:常州常连海航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6784463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花苑31幢乙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贾文娟。 被申请人:北京亦庄京芯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53139045Y,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惠东路5号院1号楼1层10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15726A,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888X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街道配套区锦溢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惠山区洛社镇奇米粒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YLA5B3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陡门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德信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49773172,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2号院1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855053341,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青路153号301-3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常连海航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亦庄京芯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山区洛社镇奇米粒建材商行、德信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常连海航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北京亦庄京芯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山区洛社镇奇米粒建材商行、德信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常连海航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亦庄京芯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山区洛社镇奇米粒建材商行、德信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