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528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四川中天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19878H),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一环路、河东大道交汇处盛世建昌3幢1单元3-3-4号。
法定代表人:孙俊,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天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00元,减半收取计3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亚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庞溪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