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36执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
被执行人:**高,男性,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天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19878H,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一环路与河东大道交汇处盛世建昌****3-3-4。
法定代表人:孙俊。
本院在执行***与**高、四川中天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穷尽执行措施,强制执行到位64824.74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瓦西牛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瓦渣拉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