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姿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何仕友、***、四川宝姿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流民初字第4926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何仕友,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四川宝姿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何仕友、***、四川宝姿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