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9295号之一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自编号内9号房)。
法定代表人:蒋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