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水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6834号
原告:江苏水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住友家园15-2。
法定代表人:吴济良,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天,上海翱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职务不明。
被告:四川合纵连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66号1栋3楼1号附266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职务不明。
原告江苏水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合纵连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水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水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雅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