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239号
申请保全人:德阳恒嘉电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滨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58301737。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
被保全人: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818057。
法定代表人:彭文
申请人德阳恒嘉电杆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1904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4月1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铁佛支行0212××××3766账户存款230000.00元,实际冻结513.0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兴安支行4500××××2898账户存款230000.00元,实际冻结109.93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1904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泠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