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民初2030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818057。
法定代表人:彭文。
原告凡荣与被告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雷惊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庞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