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3050号 案外人: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世通阳光新城14幢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22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西藏圣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羊八井恰玛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崤,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圣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公司)、**、**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钏信公司)对执行位于西藏羊八井恰玛村五组的当雄县八井瓷土矿的采矿权(以下简称案涉采矿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钏信公司异议称,其与圣峰公司签订《矿山承包开采合同书》,圣峰公司将羊八井高岭土矿承包给钏信公司开采,合同签订后钏信公司已投入大量财力物力。请求中止对案涉采矿权的拍卖。 本院查明,浦发行成都分行诉圣峰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川01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终16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受理了浦发行成都分行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案号:(2020)川01执2325号。执行中,本院作出(2020)川01执2325号之二十七执行裁定,冻结案涉采矿权。后本院依法委托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采矿权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载明案涉采矿权评估总价为2665.32万元。其后本院作出(2020)川01执2325号之五十七执行裁定,拍卖案涉采矿权。 另查明,2015年12月28日,圣峰公司与钏信公司签订《矿山承包开采合同书》约定,圣峰公司将羊八井高岭土矿承包给钏信公司开采,承包期限为15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月2日止。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圣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其名下采矿权符合法律规定。钏信公司异议主***公司将案涉土矿承包给其开采,其以此为由阻却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西***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 欢 书 记 员  罗羚尹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