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28执异3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芦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670067586。
法定代表人刘金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246号2007室R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780676525.。
法定代表人安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795591。
法定代表人严玉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浦公司)申请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21)赣1128执796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云林公司银行存款5645038.12元。被执行人云林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本院扣划裁定书并将执行款5645038.12元予以返还。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云林公司称:1、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龙马公司之间尚未结算,本案执行依据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需符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两项条件,本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赣1128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主文之规定,异议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仅在欠付被执行人龙马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龙马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旭浦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而异议人云林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马公司至今尚未结算,执行内容尚不明确;2、据异议人云林公司统计,被执行人龙马公司在异议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已无款项可领取。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15日止,因被执行人龙马公司及案外人夏树华的因素,致使异议人云林公司账户及业主账户被各地法院查封、冻结、扣划,其中异议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扣划10623838.62元,业主账户被扣划41505879元,扣除工程质保金及税款后,被执行人龙马公司已无工程款可领取。
异议人云林公司为支持其诉求,提供了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的庭前会议笔录一份,证明因被执行人龙马公司对外负债导致异议人云林公司承包的鄱阳县鄱阳湖体育中心项目工程款被各地法院扣划金额合计4000余万元。
申请执行人旭浦公司辩称,应驳回异议人云林公司异议请求,理由为:1、异议人云林公司的上述两点理由已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未被本院采纳,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2、异议人云林公司欠付被执行人龙马公司款项逾1500万元,故异议人云林公司仍应对其所欠被执行人龙马公司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旭浦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经查,申请执行人旭浦公司申请执行云林公司、龙马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941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赣1128执796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云林公司银行存款5645038.12元。
申请执行人旭浦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在本案审查期间,本院通知异议人云林公司在2021年4月13日前补充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在本院(2020)赣1128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后即2020年12月9日后给付被执行人龙马公司或申请执行人旭浦公司工程款项的凭证,但异议人云林公司至今未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异议人云林公司是否尚欠被执行人龙马公司工程款及欠付金额?根据本院(2020)赣1128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异议人云林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龙马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龙马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旭浦公司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结合判决书“争议焦点四”中已认定的事实,异议人云林公司尚欠被执行人龙马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且在本院(2020)赣1128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后异议人云林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被执行人龙马公司或者申请执行人旭浦公司任何款项,其提供的一份“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的庭前会议笔录”无法作为执行依据,且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不足以排除本案的执行。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异议人云林公司银行存款5645038.12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忠发
审判员  章黎选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毛孝有
书记员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