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8财保7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上海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246号2007室R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780676525。
法定代表人:安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蔡明红,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795591。
法定代表人:严玉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明红,江西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赣1128财保7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冻结其在鄱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5500000元。被保全人上海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供安濮、黄永芳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全幢(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11)第206905号)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安濮、黄永芳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全幢(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11)第206905号)的房产;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其在鄱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55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