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8财保7号
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795591。
法定代表人:严玉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明红,江西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海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780676525。
法定代表人:安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在鄱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5500000元的执行款。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5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冻结其在鄱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5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世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