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061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246号2007室R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