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28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780676525,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246号2007室R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芦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6700675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795591,住所地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2日向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院曾于2020年3月以(2020)赣1128执保14号案件对被执行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饶广丰支行的存款进行了冻结,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决定依法对该存款进行扣划,待扣划完成后,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被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应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江西省上饶广丰支行存款5645038.12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江西省上饶广丰支行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