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4760号
原告:上海**企业发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
投资人:管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慧超。
原告上海**企业发展中心与被告上海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完毕剩余代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企业发展中心撤诉。
审判员 陈娟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顾丹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