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63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22)办字第7299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5,507.74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57.74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袁 辰 审判员 袁 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