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执3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大红埔石材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5988276X5。
法定代表人:陈荣灿。
被执行人:陈新,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泉州市惠安县宏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曾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54954361B。
法定代表人:陈新。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新、泉州市惠安县宏新针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原案法院}[2019]泉仲字628号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新、泉州市惠安县宏新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7267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许一鸣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