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财保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晋江市中合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晋新北路15号六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KX3603。
法定代表人:苏立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雪花,福建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妮,福建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大红埔石材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5988276X5。
法定代表人:陈荣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2)闽058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泉州分行1523××××3986账户银行存款5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新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