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849号
原告:***,男,1975年0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鹏,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丰泽区。
被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古福村工业区51号。
负责人:陈子德。
被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大红埔石材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荣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以与三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收到工程款为由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计38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艺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