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1民初117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大红埔石材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5988276X5。
法定代表人:陈荣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预交的102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玲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