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6民初502号
原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贞,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