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675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西侧虹景花园C-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亚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亚伦(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闽0503民初15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亚伦(中国)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工程款1315274元及违约金的义务,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亚伦(中国)有限公司名下址于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火炬社区不动产,已发函向首封法院请求参与分配。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亚伦(中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