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4948号
原告:***,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兆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街2001号2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8TD2XN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大红埔石材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5988276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莆田兆隽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