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执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大红埔石材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5988276X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泉州市惠安县宏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54954361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惠安县宏新针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泉仲字62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惠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泉仲字628号调解一案,指定给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