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7民初233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⑻6130338,汉族,住宁化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忠恩,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鄢行林,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719497515。

法定代表人:雷志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三明市天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城东东天后城市至尊11号楼71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913671577。

法定代表人:冯乾洲,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鄢行林、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三明市天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姜长生

审判员  曹阿光

审判员  乐水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