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7民初233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⑻6130338,汉族,住宁化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忠恩,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鄢行林,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719497515。
法定代表人:雷志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三明市天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城东东天后城市至尊11号楼71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913671577。
法定代表人:冯乾洲,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鄢行林、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三明市天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姜长生
审判员 曹阿光
审判员 乐水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