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三明市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427执1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719497515,住所地沙县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明市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78486120L,住所地沙县华山小区G幢C1店面。
法定代表人:项长钦,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427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三明市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地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