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执异165号
异议人(案外人):福建三明宝顺冶金实业有限公司,住三明市梅列区小蕉工业园(中山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明众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小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与三明众鑫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福建三明宝顺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执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执恢9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福建三明宝顺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异议案件审查期间,案外人福建三明宝顺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其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福建三明宝顺冶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