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27执异16号
异议人:***,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候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P1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限制高消费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诉请撤销限制高消费令。异议人***称:其系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的外聘法人,与该公司签署法人聘用协议书,聘用期限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与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其已结束聘用,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诉请撤销对其的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于2017年12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沙县人民法院下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期间自送达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之日止。至2019年,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仍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示,本院依法对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黎悦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