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玖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玖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玖鼎润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民初10434号





原告:上海玖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定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玖鼎润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张育荣。
原告上海玖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玖鼎润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玖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玖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玖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胡 莎






书 记 员


戴凌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