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地天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黄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5民初5019号

原告:成都地天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6层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霞,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职务不祥。

被告:黄科,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成都地天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天泰公司)与被告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黄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天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霞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信公司、黄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地天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时止);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黄科自称是广信公司员工且被授权担任成都温江《书香华府》项目的代理人。原告从黄科处得知,上述项目工程需进行水电安装。经协商,依照广信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书指示,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黄科转账支付保证金30万元以承建该项目。保证金支付后,被告未按约定将该项目交予原告承建。原告多次催要主张退还保证金,但被告都拒不退还。

被告广信公司、黄科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广信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现委托我公司黄科同志为书香华府项目合法代理人,代理人在办理相关业务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有关的一切事务,本法定代表予以承认。

2016年3月17日,广信公司(甲方)与地天泰公司(乙方)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成都鸿博置业有限公司书香华府工程;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工程造价暂定1,800万元;工程地点: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德全村十、十一组;施工部位:书香华府中除消防工程外所有的水电安装工程包含的全部内容。第三条约定,开工日期2016年3月28日,竣工日期2018年9月28日。第六条约定,乙方应向甲方交纳60万元作为安全、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20万元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否则本协议无效,工程进场5天内支付履约保证金40万元。2016年4月31日(注:原文如此)前如工程未进场,则甲方应无条件退还乙方已交履约保证金2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尾部甲方处有广信公司加盖公章,代表人处有黄科签名捺印,乙方处有地天泰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代表人处有杨建云签名。

2016年3月22日,广信公司向地天泰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载明:由贵公司承建的成都温江书香华府水电安装项目的工程履约保证金30万元,现委托贵公司转入下列指定账户,我单位对此委托负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委托单位承担。收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黄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温江支行营业室,银行账号:62×××12。2016年3月23日,地天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云向黄科转款30万元,广信公司向地天泰公司出具了收据。

2016年3月25日,广信公司(甲方)与地天泰公司(乙方)签订《书香华府项目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其中第四条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支付等,甲方收取第一笔工程保证金之日起计算,如果在30个日历天内,乙方施工队伍及设备不能进场施工,均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退还保证金,同时甲方应支付该工程保证金5%的违约金,主体合同和该补充协议继续生效。

2016年5月12日,广信公司(甲方)与地天泰公司(乙方)签订《温江书香华府项目水电安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其中第一条约定,截至2016年4月25日,乙方没有接到甲方的进场通知,乙方认为甲方已经违反合同约定,乙方保留向甲方和甲方委托代表人严正要求退回乙方所交纳的工程保证金和违约金的正当权利。第二条约定,经与甲方委托代表人再次协商,书香华府项目进场施工时间确定为2016年5月9日之前,这也是最终的进场施工时间,不得拖延。否则,甲方或甲方法人委托代理人(见法人授权委托书)无条件全部退还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期限为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15日,逾期(从2016年5月16日开始计算)每延迟一天,甲方或甲方委托代理人无条件向乙方支付工程保证金总额30万元的2%违约金,其中不包括已违约保证金总额的5%(15,000元),直至甲方全额退还保证金才终止索赔。尾部甲方处有广信公司加盖公章,委托代表人处有黄科签名捺印,乙方处有地天泰公司加盖公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地天泰公司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法人授权委托书》《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委托书》《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广信公司、黄科与地天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广信公司、黄科未举证证明案涉项目在2016年5月9日前具备进场施工的条件,故应按照约定退还地天泰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依照《补充协议二》的约定,逾期(从2016年5月16日开始计算)每延迟一天,甲方或甲方委托代理人无条件向乙方支付工程保证金总额30万元的2%违约金,其中不包括已违约保证金总额的5%(15,000元)。地天泰公司主张广信公司、黄科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本院认为二者均具有弥补其损失的功能,在地天泰公司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较为合理,故广信公司、黄科应自2016年5月16日起向地天泰公司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对于地天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再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黄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地天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成都地天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6元,由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黄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仁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