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异10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49年5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成都南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资中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江民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成都南融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2012)温江执字第55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四川省简阳市××路仁和苑工程是由被执行人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自筹资金建设,被执行人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享有被查封的仁和苑房屋及车位(第十一层1、2、3、5、6号,第十四层1、3、5号,第-1层1、2、3、4、5号)所有权。事实及理由,2011年6月18日四川省内江国泰建设工程公司简阳市分公司与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作合同,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自筹资金建设四川省简阳市××路仁和苑工程。被执行人**既是四川省内江国泰建设工程公司简阳市分公司的经理,也是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四川省简阳市××路仁和苑工程实际是由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挂靠四川省内江国泰建设工程公司简阳市分公司进行投标,并由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自筹资金施工的,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查封的仁和苑房屋及车位(第十一层1、2、3、5、6号,第十四层1、3、5号,第-1层1、2、3、4、5号)享有所有权。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江民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成都南融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2)温江执字第55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2)温江执字第55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2012)温江执字第556-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四川省简阳市××路《仁和苑》的房屋及车位(第十一层1、2、3、5、6号,第十四层1、3、5号,第-1层1、2、3、4、5号)等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所以应驳回其申请。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石凌云
审 判 员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曾天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