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29日,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642168。

法定代表人:刘刚。

**申请执行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旌区劳人仲裁字[2018]35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资26600元,截止2020年5月12日均未受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委托异地法院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将执行经过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秀  荣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秀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