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苍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821财保14号
申请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地址:四川省旺苍县凤凰路147号。
被申请人:四川苍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上段(三清村一组)
被申请人: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程昌大厦。
申请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四川苍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苍溪县陵江镇滨河路的房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