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4民初2513号
原告:苍溪县八益家具店,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上段**。
经营者:王秀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苍溪县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程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昱树,董事长。
被告:四川建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程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昱树,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内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祥,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博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文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泉,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苍溪县八益家具店与被告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省苍溪县博通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苍溪县八益家具店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苍溪县八益家具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1元,由原告苍溪县八益家具店负担。
审判员 程九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