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2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菊华,女,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嘉陵镇红军路西段程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昱树,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被上诉人文菊华、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335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立案审查期间并未向本院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新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故***认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致双方对劳务价款发生争议,一审法院根据《西充.桃文化博览园展览馆工程项目(***)人工结算资料》作出处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就此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蜀俊
审判员 张 忠
审判员 何 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