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前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上海前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泰州世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财保9号 申请人:上海前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5幢11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林青,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世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口泰路88号3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前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州世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账号为10×××29账户、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为32×××44账户,保全金额合计人民币2350879.62元。2023年5月19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前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世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账号为10×××29账户、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为32×××44账户,保全金额合计人民币2350879.6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