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301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前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5幢113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曲江新鸥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168号金融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前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潍坊曲江新鸥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5元,减半收取计3343元,财产保全费2315元,共计565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