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前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上海前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301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前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5幢113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曲江新鸥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168号金融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前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潍坊曲江新鸥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5元,减半收取计3343元,财产保全费2315元,共计565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