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5932号
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齐鲁软件园**楼(创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前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113G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潍坊曲江新鸥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金融大厦**>
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前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潍坊曲江新鸥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计1044元,财产保全费935元,共计1979元,由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