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5823号
原告:***,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彤,山东吉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滨河西路与沂河路交汇处白鹭金岸会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通路799、899、999号17幢10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