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271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西苗庄居委445号。
被执行人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86号。
本院在执行***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以(2020)鲁1311执14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依法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 东